根据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卫生部令80号)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、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、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,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;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、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。
根据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卫生部令80号)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,应当提交下列资料: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;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,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。
服务对象: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要求七大类28种场所
检测标准
检测类型 | 具体指标 | 评价依据 |
空气卫生 | 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照度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 甲醛、可吸收性颗粒物、空气细菌总数、连续噪音 | GB 37488-2019《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》 |
加测指标 | 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氨、室内新风量等 | |
用品用具 | 细菌总数、大肠菌群、金黄色葡萄球菌 | |
加测指标 | PH(棉织品) |